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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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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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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材料: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和证明材料;

  4、验资报告。(推荐市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电话:7807216)。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英特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共八章四十条,将其业务范围载入即可)

  7、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8、建立党组织情况的有关文件(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9、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文字材料均为一式二份,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地点:临河新区金沙路西、公园北街北市民政局5007室、5015室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51649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实地查看办公场所;4、审批;5、发证。

  表格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来源:市民政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