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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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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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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节能审查已通过;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办理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262786  8738645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窗口初审→科室审核、备案→窗口领取备案表  

  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无

来源:市住建委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