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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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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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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28   8262753  8521252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来源:市工商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