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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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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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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服务。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十三条,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14〕81号)的通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巴政办发〔2014〕66号)的通知。 

  申请条件港澳台投资者 

  办理材料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所在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有效的台湾、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1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3.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体改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医政体改科:0478-8762018 

  办理流程 

  1.市卫计委医政科受理,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件》。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无收费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