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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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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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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申请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6739-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

  1、应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

  2、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3、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汽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三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申报类别(一、二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办理地点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4788521253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办理时限: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20元/证。 

  表格下载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