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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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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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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等。  

  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院、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连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并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教练员资格证,近2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2)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还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258)辅助装置。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80辆;

  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40辆;

  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40)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办理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凭期限不少于3年。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04788521253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办理时限: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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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