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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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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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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许可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办理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项目)一份  
  4. 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环保局监督管理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联系电话0478 0478-8987876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预审受理
  2.技术评估
  3.正式受理 

  表格下载:无

来源:市环保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