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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放丧葬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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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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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申请发放丧葬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申请条件:

  参保退休和参保在职人员(2011年7月以后去世)非因公死亡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享受丧葬费。

  办理材料:

  1. 在职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

  2. 在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3. 在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4. 在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5.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 

  6.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7. 退休人员死亡者是文革伤残者提供文革伤残证; 

  8. 死亡退休人员身份证; 

  9. 遗属身份证及户口本; 

  10.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本人的)。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37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社保局退管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