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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给付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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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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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给付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年8月1日)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申请条件:

  1.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者;    

  2. 无亲友投靠者; 

  3. 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者; 

  4. 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5. 为6—16周岁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 

  6. 为临时性落难的人员提供生活帮助。  

  7. 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和其他类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3.劳改释放人员提供劳改释放证明。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207333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救助管理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