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94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2005年6月14日 实施时间:2005年10月1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条件: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2.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3.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4.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5.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70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就业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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