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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五原县政府办公室编制了《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原县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县政府办公室查阅。 

  一、工作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五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 五原县人民政府(五原县党政综合办公楼214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 0478--5210078

  通讯地址: 五原县人民政府(五原县党政综合办公楼214室)

  邮政编码:015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五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4.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5.县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县政府重点工作;

  9.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县政府人事任免;

  12.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原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县政府办公室编制的《五原县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到县政府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网址:http://www.wuyuan.gov.cn。县政府办公室当面受理点:党政综合办公大楼政府办公室214房间。 

    县政府办公室还将采用便民公告栏、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县政府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一 )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县政府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对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室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政府办公室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局投诉。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478-5228678;地址:五原县党政办公大楼五楼501室;邮编:01510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